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华章,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澧县人,汉族,原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住湘潭大学研究生楼4栋301室。
上诉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0日作出的(20xx)潭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偏向且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二、本案因真凶疑罪从无,所涉重要事实及致死情节过程存疑,应当采取全案从疑,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及量刑缺乏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被羁押达12年之久,再次被判无期实质是加重了对上诉人的惩罚,请求采取人文关怀予以纠正并迅即结案。
事实与理由:
第一,综合全案的一审判决,仍然疑点重重无法查清,主观推断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当。
例如(1)本案即然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再现”,那么谁是凶手应当有个正确公正的结论。(2)认定上诉人的作案动机与曾爱云比较谁的动机更加符合杀人的主观心态。(3)上诉人为何十二年一直坚持指证凶手为曾爱云,而非他人?难道真是嫁祸和转移视线吗?(4)曾爱云四次有罪供述的细节虽然一审判决不予采信,难道还有其他人告知或公安机关有意指供?(5)为何一审判决采信的“抓获曾爱云的经过”中将当问及要找的人的特征时,男青年当即喝了声并随之倒地而变成突然蹲地抱头,表情痛苦,是否有改变证明之嫌?(6)死者旅游鞋虽然位置有偏差,但究竟何人所为何人丢弃?(7)物证鉴定为何棕绳纤维要在曾爱云的外裤右口袋寻找而非他人,是否具有针对性?(8)为什么公诉书以及湘潭市法院三次判决对上诉人均以“嫉妒”而本次判决改为“积怨”,上诉人与死者到底有何矛盾?有何证据?为什么死者当天还由上诉人陪伴,喝上诉人放安定的白水以及在308室共同听歌呢?(9)本案即是疑案为何上诉人的杀人事实就清楚,证据充分呢?那么杀人的过程,作案工具的来源,运尸的情节为何判决中均无体现予以回避。(10),在走廊处消失,,,拖痕在走廊靠近西侧楼梯间处消失。是否回避或排除了有共同抬尸和抛尸的行为呢?(11),体重150多斤,,100斤体重,上诉人能否单独实施杀害周玉衡呢?尸体又能否一个人抛尸呢?如果是背的死者这拖痕有说明什么?(12)作案棕绳在杀人过程与上诉人有何联系?有何证据反映上诉人使用了棕绳勒死周玉衡?(13)一审判决为何省略了上诉人将安定过滤兑水的情节,水杯中安定的含量多少,是否上诉人全部投放?周玉衡当晚头晕乏力的程度如何?(14)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认定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有必然联系的依据所在,到底是必然还是偶然?到底是关联性还是必然性?(15)起诉书指控上诉人事前有通谋,杀人过程放任结果发生,事后包庇属间接性共同犯罪,而本次判决上诉人连参与人的资格都不符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何来故意杀人罪呢?(16)上诉人在案发次日28日上午八时所作是询问笔录,而曾爱云第一次有罪供述在28日晚11时,上诉人是否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为何一审判决书中没予表述和说明。
综上只是全案的点滴,就足以说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客观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为什么本次判决与原判决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再次判决无期的依据何在?其根源与真相值得深思……。
第二,一审判决在控方指控的证据采信中有严重的倾向性,对比在两被告的认定上明显不利于上诉人,有悖司法的客观公正。由于本案定罪证据存疑不能形成琐链,故对曾爱云的有罪供述及证人指证及鉴定意见均予以排除和不予采信,整个行文避重就轻。然而对上诉人的指控则予以擅自夸张扩大并对其从轻情节不予阐述,明显属偏袒而不客观、不公正。
首先,从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诉人与曾爱云的认定上对比,完全看出: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李霞、赵又红的证言以及指纹鞋印的位置等证据真实性均有疑问不能采信;而口袋内的棕绳不符合提取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作案动机是否合谋,作案工具来源等情节无法确认,故所有关于曾爱云涉案有罪的情节均不予确认或予以排除。反观对于上诉人部分:对被害人心存嫉妒怀有积怨具有杀人动机,之前购买安定此后一直跟随直至遇害,之后实施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与被害人周玉衡的死之后果有必然联系。
结合本次一审判决书逐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认证部分,从中矛盾众多,疑点重重判决书也不能自圆其说。从判决书P6页开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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