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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河南华夏王都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河南华夏王都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滑县解放路与道康路交汇处鹏鑫·剑桥城二楼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进行的广告物料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酒业宣传物料制作(详见附件1:华夏王都广告制作招标要求)
二、验收标准和方法
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如甲方未在天内派人员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80%现金支付+20%酒水支付。乙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广告物料制作费用: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3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结算及付款时间:
(1)本合同采用月度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度物料制作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月结制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上个月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
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安装物料不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等),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
2、对于需要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乙方应负责承担运费、装卸费及人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甲方收货验收。
3、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对于以样品为检验标准的物品,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封存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5、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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