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1127(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 1年10月25 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 次会议通过 200 1 年 11月 23 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拉萨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规范城市建设行为, 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条例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防洪设施、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场、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和构筑物。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和风格, 尊重民族传统, 遵循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 应当依据城市性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科学安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道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第五条城市发展规模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合理利用土地, 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促进城市功能区划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城市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城市的性质和特点,禁止污染严重的产业。第六条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土地管理、城市建设、计划、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水利电力、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 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及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土地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增加城市水面, 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突出地方特色。第九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及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等要求; 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 必须在规划中明确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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