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
本合伙人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
,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
3.,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和
4.,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和
5.,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和
6., 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为 (" ").
以上各方合称为“各合伙人”或“各方”,其中, 为“创始人”,其他[] 位为“其他股东”
鉴于:
.经深入沟通与讨论,各合伙人就合同创业共同发展 [音乐教育O2O网站]达成一致意向,
并希望通过本协议对各方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 未来融资和权利义务承担作出规范和
安排;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创业公司”)已成立,目前注册资本为一万人民币,—
持有[40] %勺股权,持有[60] %勺股权;
.为境外融资及未来上市之目的,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已搭建 VIE构架,
已成立,且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将按照现有持股比例持有开曼公司的股份;
.本协议生效后,各合伙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精诚合作,尽最大的努力促进创业公司的
快速稳步发展。
各方基于友好及平等协商,特此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 股权代持
.各方于此确认,其他股东一共实际持有创业公司 []%殳权,但是创业公司尚未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其中,
拥有创业公司[]% 工商登记由 共同持有;
拥有创业公司[]% 工商登记由 共同持有;
拥有创业公司[]%工商登记由 共同持有;
拥有创业公司[]%工商登记由 共同持有;
.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将按照对创业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 公司的股份。但其他股东由于 自身原因将不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而由 代为持有。
具体如下:
(1)—
将拥启_
—公司[]%勺股权。联合登记于
名卜;
(2)
将拥启
公司[]%勺股权。联合登记于
名卜;
⑶
将拥启
公司[]%勺股权。联合登记于
名卜;
(4)—
将拥启_
公司[]%勺股权。联合登记于—
名卜
.从下轮融资开始(预计 年 月),其他股东将以每轮[] 股“公司”股权的 形式。逐步入股“ 公司”。具体股比会根据新的投资者的进入等比稀释。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管辖。 如果各方因本协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 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独立性
倘若本协议之任何规定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本门、 法庭或仲裁庭认定为非法、无效或
无法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将保留其充分的效力且不受任何影响,削弱或致使无效。
.退出机制:
天使轮及天使后的两轮融资(通常为 A轮和B轮)完成前。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任 何一方不应向另一方意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 持有的创业公司的股权。为执行经创业 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在双方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其转让彳格应以创业公司届时估值的 [六折]为基础计算,
即转让价格=转让的股权份额比例X创业公司届时估值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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