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要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4、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 10 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三、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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