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罪一、英国古代:一般不禁止堕胎→习惯法盛行的早期, 将堕胎视为犯罪→ 1803 年通过《妇女流产法》:胎动前堕胎为重罪,胎动后为死罪→《 1967 年堕胎法》 Abortion Act 1967: ?“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两个这样的医生赞成并善意地提出以下意见,则不构成堕胎罪: (a)怀孕期未超过 24周,并且继续妊娠会使母亲的生命有危险,或对母亲或现有的家庭现有的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危害,其害处远远大于终止妊娠;或者(b)孩子如果出生,有造成其身心方面不正常以至于成为严重残疾的重大危险。”二、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在两名医生善意提出以下意见时不构成堕胎罪: (1)认为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构成的危险或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终止怀孕大; (2)如果婴儿出生,有可能因身体或精神不健全而导致严重弱能; (3)怀孕女子不足 16岁的; (4)怀孕女子是《刑事罪行条例》 (男子乱伦罪)、 (强奸罪)、 (诱奸罪)、 (迷奸罪)等性犯罪的受害人,且在受害日后 3个月内向警方报过案的。” Roe v Wade [1973] 罗伊诉韦德? Fact : Roe, a Texas resident, sou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by abortion. Texas law prohibited abortions except to save the pregnant woman's life. ? Conclusion dissent dissent 三、美国: 判决理由?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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