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要区别.doc浅析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要区别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执纪 工作不断强化,其中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两种都是通过谈话 来提醒和教育干部知错认错悔错的重要方式,在纪检监察工 作中经常运用,两者的意思相近,但内涵却不同,值得引起 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的重视。2017年1月8日党的十八届七中 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下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 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可见,谈话提醒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表现形式, 属于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地位和作用也很重要。而 提醒谈话则规定在党内监督的法规文件之中,2016年10月 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 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 醒谈话……”该条明确规定了提醒谈话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 式。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理解和适 用容易混淆,笔者试对两者作简要分析和比较。
性质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 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 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 式提出处置建议”。谈话提醒作为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 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 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 监督的一种方式。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党纪的党员 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适用依据不同。谈话提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和《规则》,国家的宪 法性法律和党内法规同时对谈话提醒均作出明确规定,《监 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 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察 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法律效 力最高,其规定也更具有权威性。《规则》是党内法规,主 要是执纪监督的程序法,其主要是规定程序上的处理措施。 提醒谈话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
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2010年6月4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 主要方法是:……(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 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 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这个文件修订在党的 十八大之前,这里的“谈话提醒”本质上是对党员干部在思 想、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内部监督,这是机关基层党 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 “提醒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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