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908( 颁布时间) 19920908( 实施时间) 19970307( 失效时间)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8号( 文号)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四章保障体系管理第五章企业和人事管理第六章附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南部滇池北岸, 起步阶段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第三条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以下简称度假区) 充分利用滇池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 重点发展国际旅游业和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逐步建设成为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 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 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 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国家旅游度假区。第四条度假区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及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度假区投资开发建设。第五条度假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度假区的开发建设, 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度假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度假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度假区的工作。(二)研究编制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适用于度假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五) 对度假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 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 做好服务工作。(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七) 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 开拓国际旅游业务, 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八) 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度假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九)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事业。(十)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管委会权限(一) 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 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二) 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三)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 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事宜。(四) 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级各部门在度假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五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