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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说明.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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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说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共作了 36 处修改。下面对这 36 处修改逐一进行说明。一、关于第一条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 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 "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鼓励发明创造,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 8 年的时间。在此期间, 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 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近年来,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 十七大" 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008 年6 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指出:"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 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 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 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 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还应当将其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基于上述认识, 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本条规定修改为: "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关于第二条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本条在本次修改前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然而,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 而是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 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 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因此, 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入本条,分别作为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即: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 对上述定义曾经提出过两方面的修改建议。一是有专家学者建议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 新的" 二字, 其理由在于: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该款全面、准确地界定了" 新的" 一词的含义, 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的直接法律依据。保留该两款的" 新的" 二宇, 会导致《专利法》的不同条文以不同的方式涉及同一概念, 容易使公众对《专利法》的理解和施行产生混淆。经研究讨论, 立法机构认为本条规定了《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的内涵, 如果删除" 新的" 二字, 从本条的文字上看, 对产品或者方法提出的任何技术方案都可以称为" 发明", 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结合提出的任何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都可以称为" 实用新型", 这有悖于公众对" 发明创造" 一词的理解,容易导致混淆。现实中之所以产生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应当以本条规定的定义为准, 还是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准的问题, 主要是因为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初步审查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定义的审查、而这一审查会涉及是否是" 新的" 这一问题。该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必通过删除" 新的" 二宇来解决。二是有专家学者建议将外观设计定义中的" 富有美感" 修改为" 具有装饰性" ,其理由认为: " 富有美感" 属于人的主观感受,现实中不同人对同一设计方案的主观感受会有所不同, 有人可能认为很美, 有人可能认为不美, 因而可能导致判断结论因人而异, 难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就此问题进行过较长时间的讨论, 最后决定还是保持原来的规定不变,其理由在于: 第一, 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有的采用" 具有装饰性" 的措辞, 有的采用" 富有美感" 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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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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