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不合格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页数
2
文件编号
THDB-QM-016-2014
版本号
B/0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生效日期:
变更记录时间:------
变更原因:------
目的:为了明确报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请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范围:药品保管员、养护员、质量管理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责任: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内容:
1 销毁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财务部审核,领导批准后不合格药品,要定期清理,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质量管理部要监督业务部填报“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并附“破损药品登记册”。
2 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考虑防止污染环境,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质量管理部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3 销毁记录:报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质量管理部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批准的原件交财务部做核销凭据,质量管理部将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整理存档,长期保存。
4 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
5 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应由药监部门、税务部门、公司税务代理等相关人员在场,并在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签字,销毁后到税务部门备案。
6 对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7 附表:
(1)破损药品登记册(THDB-QR-089 )
(2)报损药品台帐(THDB-QR-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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