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与保单
投保单与保险单区别的案例
投保单是申请保险时所书写的单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单是正式合同, 保险单与投保单记载不一致
【案例介绍】
1997 年 3 月 18 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
1997 年 3 月 19 日至 1998 年 3 月 18 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
投保的企业财产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600 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
保险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
其经办人杨雄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国祥家具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
单。由于工作疏忽,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两
项。国祥家具厂亦未提出异议。1997 年 12 月 15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
固定资产损失 60 万元,原材料损失 40 万元,家具成品损失 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
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 125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
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 60 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
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几种观点】
1、
2、
3、 保险单作为有效的保险凭证,其效力较投保单强,应依照其记载来认定,所以,投保
单是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合同纠纷应以此为依据,故保险公司应赔偿固定投保单与保险
单的不一致是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其应承担过错责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对的,
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资产和原材料的损失。 任,对原告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评析意见】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搞清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其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财产和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合
同。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财产保险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
同。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一、投保单。投保单也称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标准化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
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列出保险条款主要内容、留下空白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经投保
人依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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