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财 税 文 化 专 刊 年 第 期 总 第
想 出了设立粮长 制这一招。洪武 四年 年 始 并亲书 “孝义家”三字以赐。洪武十‘四年二月,擢用
实行,规定 凡每 纳粮一万石或数干石的地方划为一 郑濂弟弟郑 浞为福 建布政司参议 ;三十年八月,郑
区,每 区设粮长一名 ,由政府指派该地区土地最多 、 濂的另一弟弟郑沂 由税户人才起家为礼部尚书。又
纳粮最多且具有威望的大地主担任粮长 ,替政府负 如,乌程 严震直 “以富 民择充 粮长,岁部粮万 石至
责催征、经收和解运 田赋。这就是所谓以 良民治良 京师,无后期,帝才之 ”, 洪武二十三年特授通政
民,民收 民解的粮长 制。《明太祖 实录 》卷六八记 司参议,仅三年之 内便升至 尚书。
载:“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 , 此 时的粮长,除催征、经收和解运 三大 正常任
辄侵渔于 民,乃命户 部令有 司料 民土田,以万石为 务外,还经常参与地方管 理,干预地方行政和乡村
率 ,其 中田土多者 为粮长 ,督其 乡之赋 税 。”从记 司法。,粮长还享 有法定特 权,如 《明太祖实
载 中可看出当时设立粮长的初 衷、粮长的职责及实 录 》卷一 。二就记载了粮长的特权。洪武八年十二
施办法 。洪武二十六年对粮长的各项职 责及完成程 月癸 巳,上谕御史台臣日:“比设粮长,令其掌收 民租,
序作 了详细 的规 定 :粮 长在每年 月 日之前到 以总输纳 ,免有司科扰之弊 ,于民甚便 。自今粮长
达京师领取征收税粮 的凭证— — 勘合,一种二 联单 有杂犯死 罪及流 、徙者,止杖之 ,免 其输作,使仍
式的文册 ,在 骑缝中间加盖官府印信。回乡后,将 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钞赎罪制可。”
全 区的征收任 务分派给备里长 ,再 由里长将本甲的 当然,粮长如犯有与职务相关的罪行 ,影 响了税 粮
税 粮征集后汇解给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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