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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管理规定
编 号
FN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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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临时人员的雇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 、期间等呈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 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 经管财物 、有价证券 、仓储 、 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 、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档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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