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营运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确保车辆货物运输及安全, 根据交通部和上级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则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的运行和装载必须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中 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普通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车辆货物不能混装堆放,挟带运输危害货物及人生安全和 不健康的物品,车辆货运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桥、 涵、漫水路或结冰路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 可通过。
第四条营运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在行道内因车辆损坏无法开动时, 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想法尽快将车辆拖离车行道,夜间车辆 停放必须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等安全的地方,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白 负。
第五条营运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 严禁超载。
第六条车辆试车必须由持有正式驾驶证的技术人员担任,要固定 试车路段,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车上禁止载物。试刹车前,应 注意观察好前后左右车辆行人情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因制 跑偏或失效而造成的事故,并且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试刹
车时,应先低速调试,如没发生异常,再按规定时速试验
第七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不准行驶未经国家验收合格的 道路,否则,造成事故,由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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