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8 年 08月 29日 15时 52分 281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科技计划”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发计[2008]17 号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规范管理程序, 明确管理责任, 提高实施效果, 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 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 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进行项目申报; 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 引导申报。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一) 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 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 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 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 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 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每年发布《申报指南》, 公开受理项目申报, 公正进行项目评审, 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第十条《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 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 实施( 依托) 单位在厦门市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 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 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 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 项目负责人和实施( 依托) 单位具有良好信誉, 无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 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 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 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 报市政府审批。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 社会发展( 含战略与决策研究) 、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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