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
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
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
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
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
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
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
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
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
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
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
章程。
第五条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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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
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
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
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
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
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
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
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
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
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
比例、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
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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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
款额,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
片卡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
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
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 14 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
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
主卡账户。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
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书面指定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
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
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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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
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
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
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单位卡
在境内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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