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GBJXX-2001
(征求意见稿)
2001年11月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在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为国家标准。 ﻫ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应建中水设施的要求,增加了中水设施可选择的原水种类,增加了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增补了中水的系统设计、水量收集、计算、计量、监测管理等内容的设计要求。ﻫ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ﻫ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ﻫ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保安区建设局、北京中航银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建筑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ﻫ本规范讨论稿主要起草人:孙玉林、王冠军、萧正辉、秦永生、邬扬善、崔长起、刘红、金善功、郑大华、刘长培、魏德义、李圭白、赵世明等。
联系单位: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ﻫ联系人:孙玉林 E-mail: F:\400w-百度财富值文档\400w-3\整体打包处理-10-备份\"mailto:ﻫ王冠军 E-mail:mailto:ﻫ通信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2号设计院 邮编:100036 电传:
1 总 则
为实现城镇污、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订本规范。ﻫ1.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的排水均应进行处理利用。.4 在缺水的城市和地区,必须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重的原则,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对于用水量大、排水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用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ﻫ1. 建筑中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中水 Reclaimed Waterﻫ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建筑中水 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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