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越南宪法
1992年越南宪法
前 言
经过几千年的历史,越南人民为建立国家和保卫国家辛勤劳动、创造和英勇战斗,熏陶成民族的团结、仁义和坚强不屈的传统,建立了越南文明。
自1930年起,在由胡志明主席创立和锻炼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使八月革命取得了成功。1945年9月2日,胡志明主席宣读了《独立宣言》,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了。自那以后的整整几十年,我国各族人民连续战斗,得到了世界朋友的宝贵支持,特别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支持,建立了辉煌的业绩;特别是历史性的奠边府战役和胡志明战役,战胜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两次侵略战争,解放了全国,统一了祖国,完成了民族、人民民主革命。1967年7月2日,统一的越南国会决定改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步入向社会主义过渡、大力建设国家、坚决保卫祖国、同时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时期。
在抗战建国的各个时期中,我国已有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
自1986年至今,由越南共产党六大提倡的国家全面革新事业已经取得了很重要的初步成就。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宪法,以便满足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本宪法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和安宁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结构与原则、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管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体制化。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照耀下,为实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越南人民愿团结一心,提高自力自强建设、友好、合作的对外路线,严格执行宪法,在革新、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制度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主权、统一和包括陆地、各海岛、领海和领空在内的领土完整的国家。
第二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是人民的、来自人民的和为人民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其基础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阶层的联盟。
第三条 国家确保并不断发挥人民在各方面当家作主的权利,严惩一切侵犯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建设富强的,人人过温饱、自由、幸福、并有条件全面发展的生活。
第四条 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
党的一切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是共同生活在越南国土上的各民族的统一等、团结、互助的政策,严禁一切歧视、分裂民族的行为。
各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维护民族本色,并发扬本民族的美好风俗、习惯、传统和文化。
国家执行全面发展的政策,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第六条 人民通过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并对人民负责的机构——国会和人民代表会议来行使国家权力。
国会、人民代表会议和国家其他机关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组织和活动。
第七条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
当国会代表或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不再得到人民的信任,那么该国会代表将被选民或国会罢免和该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将被选民或人民代表会议罢免。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家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尊重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接受人民的监督;与一切官僚主义、作威作福、滥用职权和腐败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九条 越南祖国战线及其成员组织是人民政权的政治基础。祖国战线发扬全国团结的传统,在人民中加强政治和精神上的一致性,参加建设和巩固人
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基础。
第十六条 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解放一切生产力和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潜力的基础上,使人民富裕国家强大,越来越好地满足人民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推动建立物质技术基础,扩大与世界市场的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土地、山林、江湖、水源、地下资源、领海资源、大陆架和领空,由国家对各企业投入的资金和财产,属于经济、文化、社会、科学、技术、外交、国防和安全部门和领域的工程设施,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都是属于国家的,均属于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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