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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方案初审阶段:
1、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由项目经办人完成现场踏查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文字说明初审,并提交局例会、区规划例会审议(大型、重点工程及重点区位设计方案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组织专家评审会,须按相应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经办人核发规划审查联络单、附图,并在方案图上加盖初审合格章,经窗口转建设单位到环保、土地、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审核阶段:
6、完成会签及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材料经规划局窗口提交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单体进行审查。
7、审查合格后,项目经办人完成局内会签,由设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回复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回复建设单位。
8、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六个月,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使用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手续。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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