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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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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225( 颁布时间) 19870225( 实施时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 7年2月25 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 加强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省、市(地) 、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 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 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八条对当地名、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 应切实保护, 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 必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和菜地。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负责统一规划, 开发治理。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其审批权限: 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第十条烧制砖瓦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从严控制,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烧制砖瓦和其他取土、取沙使用的能够复垦的土地, 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复垦, 恢复利用。凡取土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的, 应向国家缴纳复垦基金, 用于组织土地的复垦利用。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有土地复垦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由原所有单位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一条因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减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减产情况, 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 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造成绝产的土地, 开发单位应予征用。征用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 、村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 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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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