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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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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
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申请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取得 《房
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红线图)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县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被拆迁房屋状况、 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临时过渡方式及
具体措施。 第(五) 项规定的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乘以同类房屋货币补偿基
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七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
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
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支员会,并公布拆迁方案。
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属单位和人员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
迁。 需要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延长拆迁期限的, 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自行拆
迁的,其工作人员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
限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在暂停期限内, 有关部门办理的本条第一款各项手续, 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
方式、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
期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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