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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管理试行一价制的意见》(随政发[2013]33号),《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通知》(随县财函[2012]71号),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以保障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做好食堂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食堂财务必须单独核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对食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严格执行“审批一支笔,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由校长出具委托书。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向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 学校应明确食堂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配备食堂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建立总账、分类账,每月对各项账务收支进行分类核算,对各项物资的采购、领用、结存进行库存管理。每月10日前各校将整理好的上月食堂原始凭证送中心学校统一做账、统一账务报告、统一装订、统一保存。同时各中心学校核查所辖学校食堂当月收支情况、分析账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每月15日前各中心学校将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所辖学校《学校食堂收支平衡表》、《学校食堂收支结算表》电子档传至随县学校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会计岗位考核制度。
第七条 学校必须明确食堂内部控制办法和财务处理程序。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 伙食核算应采取借贷复式记账法,采取权责发生制。凡收入已实现,已发生的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入账。一个时期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
第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抽查审计食堂会计账目。
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先进先出,勤进快销,以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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