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效力探讨论文.doc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效力探讨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效力探讨论文预读:摘要:摘要: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等增资纠纷 案作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 协议的相对有效性,但关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以此案例为视角,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浅论其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对赌协议;PE;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 (2016) 01-0038-04
一、 问题的引出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等增资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最高院的 判决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权威参考价值,使得理论界关于对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 , 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在兰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 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各方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 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简称《增资协议书》),其中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了对赌条款.① 该案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1].而二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②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2]. 二审后,《增资 协议书》中第七条第(二)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此判决确认了该案中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民商事案件中秉持 了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3].对赌协议是PE机构③投资过程 的中常见的重要协议,,随着创业投资行业在我 国的不断发展,,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一直处于模 糊阶段,虽有PE机构与被投公司纠纷常有,但很少有当事人诉上法庭,或者虽已上诉到法庭但 最后调解结案, 参考价值和示范作用,但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仍陷于很大争议.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决定PE行业发展的前景,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那么它究竟是否具有有 效性呢?下面笔者将从对赌协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二、 对赌协议的合理性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 投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约定,因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约定,类似赌博性质,称之 “对赌协议”.PE对于被投企业的了解仅仅依靠拟投企业单方面提供的单方面资料,由于信息 的不对称,导致PE
,PE机构与拟投企业约定 对赌协议,即如果拟投企业未来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PE机构会要求企业给予 其更多股权或者现金补偿(一般为优先股分红形式);相反,如果高于预测,则PE机构会拿出 一部分股权作为奖励送给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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