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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发现子女非亲生,如何处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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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发现子女非亲生,如何处理 ?
案情介绍 :
原、被告 1999 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
婚。 2004 年 3 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
2011 年 8 月,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与儿子是否存在亲
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双方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 2011
年 7 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离婚。
法院判决 :
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自 2011 年 7 月分居至
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
离婚。
因孩子不是被告亲生之子,被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对
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的要求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用参照
本地区收入水平标准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抚养费 6 万余 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原告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
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在法律上,被告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
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被告造成严重的
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女方取得男方的抚
养费应属不当得利。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经亲子鉴 定后已无可辩驳。原告的行为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 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对于被告的诉讼 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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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