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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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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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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曾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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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