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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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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文件题目】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2006/05/08 【颁发文号】【失效日期】和行办发〔 2006 〕 32号关于转发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 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行署 2006 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八日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在本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购、建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贷款人)是指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已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第四条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集资建造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和田地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二) 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以不低于所购房、集资建房全部价款的 30% 作为购房、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 (四)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信用良好,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集资建造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并同意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公证等手续。(六)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贷款的, 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购买单位房改房贷款的, 有房改部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集资建房贷款的有基建计划、规划许可证、房屋分配方案、平面图、集资建房人员清单和集资方案; (七) 有单位同意按月代扣代还贷款证明或保证书,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同意按月代扣代还贷款证明; (八)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借款人向委托人提供贷款资料; 1 、借款人单位出具的贷款申请报告; 2 、借款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夫妻近期照片; 3 、夫妻双方工资卡及工资收入证明; 4 、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首付款收据; 5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6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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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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