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试析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作者: 刘建平发布时间: 2010-03-26 15:16:40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 离婚案件接近 40% , 有的法院甚至更高, 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它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关系到公正司法形象。针对目前各地法院法官对离婚案件, 特别是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审判范围认识模糊的现状,笔者从审判实务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一、离婚案件审判范围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 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 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它具体范围包括: 1 .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是离婚案件中, 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 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 2 .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法院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 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 仅处于从属的地位。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 11 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笔者认为,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和可以受理的请求,法院才能作为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如果法院将当事人提出的,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请求, 擅自纳入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 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 就是不合法审判。二、离婚案件审判范围的具体确定前述离婚案件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和可以审判的 11 项其他请求, 是双方当事人都参加诉讼的, 对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最大审判范围。对于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 由于一方当事人缺席, 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全部参加诉讼, 因此, 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 与对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比较, 有显著的区别。由于导致缺席审判的具体原因不同, 决定了被告参加诉讼的程度不同。因此, 虽然都是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但审判的范围又有一定的差异。 1 .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此种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 由于原告起诉时被告就下落不明, 被告自始就没有参加诉讼。因此, 此种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应当是最窄的。(1 )离婚的诉讼请求。此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当然在缺席审判的范围之内。(2 )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如果离婚当事人之间没有子女,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不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子女, 原告提出子女抚养义务分担的请求, 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判。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或承担问题, 不仅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而且对于落实离婚后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责任,切实保护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益, 比离婚后再解决子女抚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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