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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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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
(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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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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