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7号《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7月19 日市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月1 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10 年7月 2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 2米,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 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第三条(单位责任)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 以下统称运营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运营安全承担责任。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市安全生产、绿化市容、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第五条(安全责任保险) 本市推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运营单位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第二章设施和人员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制度) 本市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第七条(购买和租赁)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 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 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第八条(安装要求) 运营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 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 安装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当向运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第九条(监督检验) 运营单位凭自检合格报告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醒目位置。第十条(申请注册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 运营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使用过的, 运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运营单位出具登记证明。第十一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运营单位发生变动的, 新的运营单位应当向设施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原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运营单位不得移交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或者拆除的, 运营单位应当在搬迁或者拆除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交设施去向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人员配备) 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况, 配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运营单位没有维修能力的, 应当将维修工作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第十三条(培训)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 3年。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提前告知) 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 60 日,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地的区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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