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 2000 年1月 18 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3月l 起施行。局长陈章立二 000 年一月十八日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 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第三条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称为“实施细则”。第四条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第二章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第六条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中国地震局法规司, 根据规章制定规划, 结合全局工作部署, 拟订规章制定计划, 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 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第七条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与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 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第八条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调整,应当由法规司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九条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第三章规章的起草第十条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室) 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室) 工作的,组成起草组,由主要业务司(室) 负责牵头,有关司(室) 参加起草工作。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 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或者会同有关司(室) 起草。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 等数字,目冠以 l、2、3 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标点正确。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 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 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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