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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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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落实《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 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中 20 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 500 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 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 3 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 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 1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 100 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 10000 册。按照不低于 20:1 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 2 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 2 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第三章设置申请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 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 章程修改程序; 9. 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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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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