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 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 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 》的有关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光辉村股份合作社。
名称缩写: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股份合作社 。
本股份合作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
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街道 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股份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
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 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 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 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
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
监督小组。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 “两委”联席会议
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
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
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
事项的方案;
(四) 审议、 决定 1/10 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
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
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
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以上股东
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 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 股东大会
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 15
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54_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 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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