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休病假工资怎么算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
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
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 ( 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 ) 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按天计
发,下同 );
工作年限 11 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
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 11 年至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工作年限 21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
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
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
10%— 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 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 ; 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
工资之和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
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
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 ; 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 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
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
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
其它津 ( 补) 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 ( 试用,下同 )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
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
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
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
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
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 又
称疾病休假工资 ) 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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