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类经宣者诚信经宣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
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 查验保健食
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 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经营者不予 进货。
3、 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
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 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 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 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 票据。
3、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届相关经营企业备查, 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 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 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 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 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 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
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 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
方法、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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