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
贷款人:
地址:
借款人因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拟向贷款人借款,应借款人的请求, 保证人愿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共为人民币 。
第二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个月,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全额归还上述借款本金 及剩余利息给贷款人。
第三条 贷款月利率为—,即人民币 元每月。借款人应在每月
日将前借款利息支付给贷款人。
第四条 贷款人应于借款日将借款划入借款人以下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每日 计算并白愿承担伍万元的违约责任。
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 贷款人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律师费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标 准计算,借款人并应支付借款总额作为违约金给贷款人。
第六条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 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 师费等)。
第七条保证人保证代借款人清偿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时
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 七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八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 解除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时效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白愿以白有的全 部物业财产作担保.
第九条保证人代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 偿。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白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签字或加盖章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及保证人各执一
份。以前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
借款人:贷款人:
证件号:证件号
保证人:
证件号:
保证人:
证件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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