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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原创]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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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原创]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C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 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 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 作。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 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 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 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 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 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 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 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 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 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异地重建。
第十二条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第三章渔港管理
第十三条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 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五条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
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 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 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 构或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第十九条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无资质证书的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
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可条件及程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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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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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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