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物管理条例》(节选)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这单行本根据《1990 年法例(活页版)条例》第2(3) 条印行,并切合 2002 年6 月7日的法律情况。)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 章)制定史本为 1970 年第 62号–1970 年编正版, 1974 年第 46号, 1975 年第 52号, 1985 年第 67号法律公告,1989 年第 242 号法律公告,1989 年第 262 号法律公告, 1993 年第 8号, 1993 年第 27号, 1994 年第(C)24 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1995 年第 49号,1996 年第 139 号法律公告,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 1998 年第 12号,1998 年第 29号,1999 年第 34号,2000 年第 69号尚未实施—对第 18(2)(d) 及28条的修订–是2000 年第 69号第 10(a) 及12条双语法例数据现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使用,网址是 。请注意:计算机互联网上的法例版本可援引作为有关法例的真确本。第344 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目录条次第I部简称和释义 .(废除)第II部管理委员会 3A. 向主管当局申请后委任管理委员会 5A. 第5条对根据第 40C 条举行的会议的适用范围 5B. 业主的百分率的计算 部法团的成立 10. 更改名称 11. 注册证书副本等的展示 12. 土地注册处处长备存法团登记册 13. 注册证书的确证作用第III 部法团的成立 14. 法团的一般权力 15. 租客代表 16. 业主权利等由法团行使等条次 17. 针对法团的判决等执行 18. 法团的职责及权力 19. 某些情况下法团可将业主单位出售或作出押记注册 20. 基金的设立 20A.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 21. 基金的缴款 22. 业主缴款的追讨 23. 占用人向基金缴款的法律责任 24. 扣押动产以偿付缴款 25. 已登记承按人可代付缴款及向业主追讨缴款 26. 管理委员会核证基金缴款的有关事项 27. 法团帐目 28. 管理委员会须使保险单可供查阅 29. 管理委员会执行法团职责并行使法团权力第V部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0. 管理委员会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1. 由审裁处理管理人 32. 管理人的权力及职责第VI部法团的清盘 33. 法团的清盘 34. 清盘时业主的法律责任 34A. 清盘呈请书及清盘令须于注册纪录册及纪录中 34B. 释义第VIA 部公契 34C. 适用 34D. 释义 34E. 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34F. 如与公契一致则加入的条款 34G. 未售出物业的管理开支 34H. 维持物业的职责 34I 公用部分 34J 成立法团及处理事务的权利条次 34K. 管理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 34L. 管理人就讼费等而获得弥偿的条文第VII 部杂项 35. 不当使用”业主立案法团”字句的罚则 36. 虚假的陈述或资料 37. 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的保留条文 38. 秘书备存登记册 39. 业主份数的厘定 40. 进入视察的权力 40A. 主管当局或授权人员的权力 40B. 主管当局命令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 40C. 审裁处命令委任建筑管理代理人 40D. 随审裁处命令而委任的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的权力 41. 订立规例的权力 42. 修订附表的权力 43. 业主权力的保留 44. 工作守则第VIII 部归于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45. 审裁处在建筑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附表 1公用部分附表 2管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程序附表 3法团会议及其程序附表 4担任管理委员会职位者每人可得最高津贴额附表 5每年预算附表 6帐目附表 7公契的强制性条款附表 8如与公契一致则加入的条款附表 9获豁免屋附表 10由审裁处聆讯及裁决的指明法律程序附表 11业主的百分率的计算第344 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由1993 年第 27号第 2条修订)【1970 年6月19日】第I部简称和释义 《建筑物管理条例》。(由1993 年第 27号第 3条修订)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注册处”(Land Registry) 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 章)设立的地地注册处,以及根据《新界条例》(第 97章)设立的分区土地注册处; (由1993 年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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