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书写规范汉语书写规范----------------------------------------------------------- --------------------- 以下“规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 5年10 月北京会议纪要整理而成。一、数字用法的规定 1.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2.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3. 年份不能简写。示例: 1990 年不能简作“九O年”或“ 90”年。 4. 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用汉字,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示例: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 722 年) 5. 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腊月二十日正月初八 6. 整数一至十, 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 用汉字, 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示例:一个人三本书五个百分点 7.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 8.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内,使用波浪式连接号“~”。示例: 2500 元~ 3000 元 9.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 必须使用汉字,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示例:二三米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10.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示例:几千年十几天 11.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它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84062 部队国办发[1999]9 号文件 12. 提倡横排。竖排文字中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 应一律用汉字。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和符号均按按时针方向转 90 度。二、汉语拼音拼写法 1. 中文书刊名称、各栏目拼写基本上以词为书写单位。每个词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因设计需要, 也可以全用大写。( 但必须是以词为书写单位) 示例:湖北招生考试 Hubei Zhaosheng Kaoshi 或 HUBEI ZHAOSHENG KAOSHI 2.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不能出现在一行之首。 3.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 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三、词语 1. 词语误用词语误用的根本原因是误解词义。处在不同的语境, 表示不同的事物, 应当使用不同的词语。示例:“截至 1997 年 12 月底”的“截至”不能使用“截止”,“报名日期 1月 30 日截止”的“截止”不能使用“截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不能使用“权力”,“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能使用“权利”;“招工启事”的“启事”不能使用“启示”,“战争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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