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新.doc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 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订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设置许可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 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 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 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瀚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 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 管理。
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公安、建设、交通、房屋、文物、环保、市容园林、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 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 相协调。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