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电厂2X 300MW机组 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文件号:XG-B-2005018
归口部门:
发电(工程)部
密级:秘密
第1版
编制:发电部
审核:
批准:
共3页 第1页
适用范围:
电厂、监理、
设计、施工单位
日期:2005/11/18
日期:
日期:
生效日:2005/12/01
、总则
加强工程施工消防管理,保障工程施工消防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内容与要求
根据工程的不同建设阶段和具体情况,对整个工程实行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工作。将 本单位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防火工作人员名单报发电(工程)部备案。
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凡施工单位从事电工、焊工、仓库保 管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确定1〜2人为防火督查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工作,业务上接受发 电(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的指导,并定期汇报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施工任务的特点,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 堆放区;仓库区;易燃废品存放区;生活区等。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及必要 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将本单位所施工范围的平面图交办公室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自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由本单位防火督查员保管维护,保证 完整好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 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好所需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防 止发生意外。
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焊割工作。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 焊”制度。
施工场地严禁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线,因施工确实需要,需报创元电厂发电(工程) 部批准。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 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施工单位使用的临时配电盘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施工场地、加工作业场和材料堆置场地内的易燃、可燃杂物,应及时进行活理,做 到下班后地面活洁。
施工单位的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置、移动和增减,应当经过工地负责人或指定 的消防人员审查并报事业部综合部批准。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督查员、电工、仓库保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所在管辖区进 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并作好火险隐患检查记录。办公室消防 监督人员应在一定的周期内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 督促隐患单位整改。
禁止在易燃、易爆等防火部位和场地吸烟。
对业主或监理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故 意拖延或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禁止使用电炉做饭、取暖。
施工场地的消防通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宽度不应小于 。 施工场地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布置合理,使用方便。
临时性建筑物(如小卖部、食堂、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要符合消防规定, 有便于人员疏散的门和通道,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系统的施工和安装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装饰装修工程应到事业部综合部办理审批手续,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 [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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