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总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依照本
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六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合同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权限在本辖区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 用。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
章,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五) 劳动纪律;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七)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
(九)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教育、 培训、保守商业秘
密等协议,作为增加条款或劳动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订为:
(一) 有固定期限的;
(二) 无固定期限的;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明确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该项工作完成的指标。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 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 或保证金。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订立;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劳动者, 提出订立至退休
年龄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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