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意外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被保险人愿向本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 品牌 型
号的手机投保手机意外摔坏险,并愿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 本公司特与其签订本合同,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在 承保区域内意外摔坏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 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 本合同所指意外摔坏仅指手机因物理撞击所造成的损坏,不 包括手机掉落水里、火里、其他异物里而导致的手机无法寻回、因高 温、高湿、高压、高辐射等异常环境所导致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3、 本公司不对手机意外摔坏意外的任何问题承担保险责任,这 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磨损、人为损坏、硬件问题、软件问题、质量问 题、对人和物造成的损害等等。
二、 承保期间
保险人对承保手机的承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承保期
间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保险费用
1、 经评估,承保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台。
2、 被保险人按照上年度承保手机的年生产/销售量 台乘以 承保手机的评估价格人民币 元/台,得出年销售额
元。按 的费率向保险人预交保险费用,计人民币 元。
3、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销售的手机的总量 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 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确定差额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其差额, 反之, 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或经被保险人同意 直接抵扣下一保险期的预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 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数量的数 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 据。
4、 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5、 保险期间内,承保手机的质量下降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调高 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经预收的保 险费用。
四、赔偿处理
1、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事故时, 机主应在 日内持手机 (或摔坏后的所有零部件)和购机发票到我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处进
行检查,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按照检查结论承担保险责任。
2、 承保手机经我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处检查,认定为承保事故 发生(即手机系意外摔坏)时,手机机主可持认定结论、手机(或摔 坏后的所有零部件)和购机发票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经 审查,认定该手机在我公司承保范围和承保期限内的,我公司将在 __
日内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3、 手机在承保期内进行了赠与或转让的,新机主能够提供相关 的证据证明赠与或转让关系存在且对手机归属旧机主未提出异议者, 我公司的保险责任向新机主承担。 新、旧机主分别或重复要求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一人履行保险责任。无论如何,保 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只承担一次保险责任。
4、 由于判断手机是第一次发生承保事故还是在发生承保事故经 修理后再次发生承保事故的困难性,我公司对一个手机只承担一次保 险责任。
5、 保险人对机主承担的保险责任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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