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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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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武大学字[2001179号)
【本文由大学生电脑主页] 1 —大学生的百事通收集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 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 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武汉大学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 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 务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武 汉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武汉大学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 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 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 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 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院 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 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 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
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 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
(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成立宗旨;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
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 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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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