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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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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
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
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五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
者非法生产、经营用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的;或者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四〕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
制品的;
〔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
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的;
〔十一〕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那么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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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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