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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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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总则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
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以
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 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 、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
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日照标准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 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省规》 、幼儿园、老
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 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
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 2小时
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 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
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的面积满足冬
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
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
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30分钟。
3计算要求

: 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
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 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
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 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
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 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 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 照时间。

、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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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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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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