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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
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
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
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
,我院
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
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
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
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
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
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
-2报预防
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
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
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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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
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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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与医
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
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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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
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
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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