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制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第三条 公司按各工种的工作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第五条 公用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凡不交旧品者,一律不发新品,旧品丢失的扣款后(按原品50%),方可领新品,扣款从使用人工资中扣除或公司各部门自有资金中扣出。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七条 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第八条 职工应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离厂时,所用特殊工种的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劳保用品作相应增减,原工种享受的特殊防护用品,应全部交回。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由供应部参照发放标准及各部门月度劳保用品计划而采购。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根据标准核实无误后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与解释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所属消耗定额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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