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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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票据结算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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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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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的有( )。
B. 本票 C. 支票 D. 信用卡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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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功能
,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拿来使用。
,即债务抵销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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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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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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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正确答案』ABC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B .出票人 D .收款人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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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②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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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限期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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