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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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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1103( 颁布时间) 19961103(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199 6年11月3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保护第四章港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 发挥港口在全省水路运输中的枢纽作用,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与港口有关的活动。第三条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 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派驻的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干流的港口管理工作。市( 行署)、县(市) 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干流以外其他水域的港口管理工作, 并接受省港口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经营,实行统筹规划、多方投资,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分为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发展规划。港口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应当兼顾港口建设与发展。第九条全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省港口主管部门编制。通航水域干流的港口建设发展规划由派驻的港口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通航水域的港口建设发展规划由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发展规划的批准程序,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发展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编制规划的部门提出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港口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划定港口区域( 以下简称港区)。港区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应当依据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 经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文件: (一)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 (二)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关于防汛安全的审查意见; (三)当地港监、航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申请使用岸线地段陆域平面图和水域图。港口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在港区外不得擅自建设港口设施。确需临时设置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设施或装卸、堆存货物的, 应当参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港口工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自用、专用码头, 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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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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