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以及执行案件时,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在民事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仍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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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对外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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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共同财产为合伙财产的执行。
6. 夫妻财产不分割时,如何执行其中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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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围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就显得尤为必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的无关的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权利的,债权人负有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权利,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权利,夫妻一方负有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
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举证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新规定,第17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第5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解释: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围: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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